近日,安徽省南岭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。
法院认定,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,王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,通过便利店向甘某等人销售中华、利群等注册商标的卷烟,总销售额超过12.5万元。
2019年1月1日,王和其他人在快递点收到物流快递时被公安逮捕。经检查,王某收到的快递是三个木箱,收件人是熊某。木箱的外部表明木箱中的物品是汽车零件。经公安民警现场开箱检查,木箱内共有474支立群、南京等注册商标香烟。在王先生经营的便利店内,共检获9支注册商标为利群和玉溪的香烟。在使用的小车上,检查益群、中华(硬盒)、玉溪、黄鹤楼、南京等品牌的50支香烟。经鉴定,查获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和假冒伪劣卷烟。价值分别为106610元、1750元和11260元。法院认为,被告王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,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业务,经营金额23万余元,情节严重,构成非法经营罪。南岭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王有期徒刑两年,并处罚金5000元。宣判后,被告王承认有罪,没有上诉。它现在已经生效。
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,而且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管理秩序。近年来,销售假冒伪劣香烟屡禁不止。南岭一家便利店因出售中华利群玉溪黄鹤楼等假冒品牌而被判刑。其运输渠道更加隐蔽,依法打击难度加大,取证和认定事实难度加大。
在本案中,被告王某不仅无证经营,还以虚假收货人姓名的形式通过快递从外地购买假冒伪劣卷烟,牟取暴利。在有关部门当场查获其假冒伪劣香烟后,他回避了此前销售假冒伪劣香烟的事实,这给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事实认定带来了很大困难。
在本案中,除了当场查获的假冒伪劣香烟外,被告王出售的假冒伪劣香烟没有实物可供查验。法院根据被告王某多次收到虚假收货人姓名快递的事实,结合银行卡流量记录、证人证言等证据,认定本案非法经营销售额。